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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充

分了解并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和其他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条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还应当进一步遵守其他适用的股份变动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至

少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应如实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密切成员违反本制度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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