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证券简称:卓锦股份公告编号:2026-015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128.0768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28.0768万元,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兵08民终279号,针对公司与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昵生物、原审原告”)建
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公司与上昵生物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昵生物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2026年2月公司收到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送达的
(2025)兵90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与原审原告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出具的(2025)
兵90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33万元,由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88万元,鉴定费22.00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8.80万元,由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万元,以上被告浙
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14.08万元,与上述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本次判决情况
因公司与原审原告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兵08
民终279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975元,由上诉人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1万元(已交纳),上诉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万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28.0768万元,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另经公司多次催促,上昵生物仍拖延支付公司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公司拟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生物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687.5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