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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科通信:盛科通信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行为,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推动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利润分配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1、严格执行《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3、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a)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b)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2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3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四)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二)确实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4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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