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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科通信:盛科通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7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利益和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发现相关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包括

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应当依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执行。

1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2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确认。

第七条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长职务,董事长未指定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第十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董事会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

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前述事项未被采纳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1-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

(二)委托人授权事项;

3(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五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审议董事会决策事项时,应当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4董事认为董事会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仍然作出相关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以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除本条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5除须由股东会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干预其他董事自主判断。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利润分配方案制订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

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6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

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过半数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不视为审议通过,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及相关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7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

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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