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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号 No. 396 Jirui 5th Road

金控时代广场 2栋 Tianfu 2

nd Street

610000 High-tech Zone邮编: 610000ChengduChina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4)法意字第251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396号金控时代广场2栋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Tianfu 2nd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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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1/6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新材”)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律师、周梦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2/6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 1月 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年2月

19日(星期一)下午14点00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乔坤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3/6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

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64167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4年至

4/62026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50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7%;反对475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50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497%;反对4755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44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2%。

公司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向黔新、王敬与本议案所议事

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于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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