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成立于1985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目前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9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具备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大信拥有从业人员3914人,其中合伙人182人,注册会计师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4年度,大信业务收入为15.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
务收入 4.05亿元。其服务涵盖上市公司 221家(含 H股),涉及制造业、信息技术、能源供应、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多个行业,其中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家,具备相应的行业审计经验。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大信的
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慎审查。
经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与能力,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2025年11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中,审计委员会依据《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选聘阶段的审查与评估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重点对大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审计过程中的持续沟通与督导
在审计执行阶段,审计委员会大信项目组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2025年12月22日,审计委员会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大信审计项目组召开沟通会议,就审计计划、审计安排、审计重点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督促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及约定范围履行审计程序。
3.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议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期间,认真审议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听取了大信对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就关键会计判断、内控缺陷等重要事项进行问询与讨论,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审慎。
三、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认为,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中,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勤勉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大信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与审计准则,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审计证据充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特此报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