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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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
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00在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288号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瑶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202,956,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7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97,18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5,77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30,7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25,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4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5】%;反对【25,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24,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31,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所持股份比例合计数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邹树彬
经办律师:
杨鹏霄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