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 16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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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68870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5年05月16日出具了《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06月03日出具了《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佳驰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05月16日,佳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05月16日,佳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2025年05月16日,佳驰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5年05月17日至2025年05月26日,佳驰科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05月29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06月03日,佳驰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公司已公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06月03日,佳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27.96元/股调整为27.86元/股。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06月03日。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06月08日,佳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取消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27.86元/股调整为27.36元/股。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0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共46.76万股。同意作废首次授予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万股。同意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计29.675 万股。关联董事已对前述相关议案予以回避。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日发表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6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1。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026年06月0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06月01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调整为27.36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P=Po-V=27.86-0.50=27.36元/股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事由和调整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和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1.进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06月03日,因此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06月03日至 2027年06月0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已进入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2.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该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本次可归属的6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可归属的60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5年,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批次业绩考核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6508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1,107,276,804.64元,达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值,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100%。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2025 11.00 10.6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达成值为A(亿元)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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