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益诺思: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益诺思 --%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股东会的授权.............................................3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制度............................................4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5

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8

第八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九章会议记录..............................................16

第十章附则................................................16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

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授

权董事会决定除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国资监管

机构授权审批单位、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之外的股权类投资事项;

(二)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非股权类重大资产(包括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不构成《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的事项;

(三)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包括资产抵押);

(四)批准除《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召集会议的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不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事项涉及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以下规则: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所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应多于拟选人数。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须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对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投票事宜应按照《公司章程》附件中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超过”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交易,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