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1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亦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除前述规定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见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3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4附件1: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否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5附件2: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
为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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