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完成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安亚人先生、独立董事周佰成先生以及非独立董事谢雨凝女士,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安亚人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二、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报告期内共召开8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初步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汇报2023年度报告审计计划。
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年审会计师2023年度审计工作阶段汇报。2024年4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中期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的议案》。
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工作情况汇报
(一)审核与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审阅内部审计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对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充分履职,审计全过程中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五)主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并开展了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招标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本次邀请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正。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专业判断,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程序合规。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将继续根据《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慎决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