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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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
下午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899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899号公
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
普通股股东人数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1681412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1681412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7.5821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7.582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7375438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906648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
本次股东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见证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每项议案的投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票比例比例票数票数
(%)数(%)(%)
普通股11679626199.984700.0000178680.0153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票数票数票数
(%)(%)(%)号《关于续聘
1会计师事务139973198.739600.0000178681.2604所的议案》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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