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上
海市青浦区崧盈路899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9),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899号公
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
普通股股东人数1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1095296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1095296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4.1912%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4.191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7375438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906648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见证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每项议案的投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60%;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0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023%;反对46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023%;反对46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0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4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9)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8)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中,关联股东唯赛勃环保材料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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