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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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029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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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发布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2.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砾田路2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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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林佳继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及会议材料载明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1097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766%。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4432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651%。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7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1167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8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25530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41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鉴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存在关联关系,系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会无法推举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信达律师负责计票、监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2542933199.9552103960.0046905320.04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2550875099.9905124620.005590470.00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114610299.8984124620.058990470.04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4法律意见书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2542802299.9547115710.0051906660.040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106537499.5170115710.0547906660.428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432118599.8933211170.0202902680.08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105622699.4738211170.0998902680.4264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林佳继、安是新能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共济专
业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傅立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普朗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自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笛卡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普朗克六号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2550841299.9903152730.006865740.00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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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2542339099.9526969370.043099320.0044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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