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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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51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
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1法律意见书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及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2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8日至2026年4月6日,2026年4月8日,公司公告了《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6年4月13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本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的权益,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92人调整为286人,部分放弃权益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重新进行分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98.5681万股调整为382.1390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仍为99.6420万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相应由
498.2101万股调整为481.781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的确定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4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4月
30日作为首次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
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二)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33.56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82.1390万股。
4法律意见书经核查,首次授予价格未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未低于《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与《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三)本次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
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向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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