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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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53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1法律意见书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9日
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9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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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19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砾田路2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佳继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1098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76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615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2713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5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6%;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项下的各
项子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355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635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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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226383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4%;反对6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395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反对5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2.04《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148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835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弃权156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林佳继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3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674%。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刘群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3228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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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审议通过了《选举林依婷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348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7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57%。
3.04审议通过了《选举庞爱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303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19%。
3.05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学卫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113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3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09%。
林佳继先生、刘群女士、林依婷女士、庞爱锁先生、王学卫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
4.01《选举王大立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14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46%。
4.02《选举李诗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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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1406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6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317%。
4.03《选举张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218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21%。
王大立先生、李诗女士、张晗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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