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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2号)同意注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32619股,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532618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1594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6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3731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6名,限售股数量共计136417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4%。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2022年12月7日)起36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原解除限售日期2025年12月7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025年12月8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1核查意见

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与三亚恒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恒君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睿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持股公司5%以上且属于公司申报上市前12个月入股的股东如东嘉达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股份,若本企业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5个交易日将具体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5)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核查意见

(二)公司申报上市前12个月入股股东国寿(深圳)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明祥、嘉兴朝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聚源芯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鋆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秋石二期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朝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新达创业投资(广东)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新达二号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

洋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齐麟、姜洪峰、广州科创智汇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

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3核查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364175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因2025年12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序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股东名称

号数量(股)司总股本比例数量(股)数量(股)国寿(深圳)科技创新私募股权

1102124612.52%2602569952205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韩明祥42883461.06%975964190750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嘉兴朝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35629700.88%1648293398141(有限合伙)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4有限公司-深圳聚源芯创私募股23440570.58%1084402235617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杭州鋆沐股权投23440570.58%1084402235617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广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18752450.46%867521788493业(有限合伙)

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

7兴秋石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17814740.44%824141699060(有限合伙)三亚兆恒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如东嘉达股权投16408400.40%759081564932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嘉兴朝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4064340.35%650641341370(有限合伙)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1014064340.35%650641341370

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易方新达创业投资(广东)合伙12892310.32%596421229589企业(有限合伙)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易方新达二号创业投资(广东)10548250.26%48798100602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核查意见

序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股东名称

号数量(股)司总股本比例数量(股)数量(股)

13林洋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9376230.23%43376894247

14齐麟9376230.23%43376894247

15姜洪峰7032170.17%32532670685

广州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广州科创智汇二号创业投资合4688110.12%21688447123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62536488.94%136417534889473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1364175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合计1364175-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59791651-1364175358427476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5534538136417546898713合计4053261890405326189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5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罗剑群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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