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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坤新材: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华润大厦B座12-13层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14:00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厦门中心E座19楼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25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0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4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2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486,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1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7,486,159 股,同意107,361,5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8840%;反对108,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010%;弃权1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4,104,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0533%;反对108,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5684%;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783%。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涂立强

林富志

林海燕

207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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