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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坤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

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1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薪酬与津贴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确定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公司相关规定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当年实际情况与当年考核情况确定,薪酬结构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固定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其薪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专项奖励:可以根据当年度经营情况在薪酬方案中设立专门奖励。

4.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

2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

(五)通胀水平;

(六)出现其他应当调整的事项等。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3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修改时亦同。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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