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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坤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厦门中心 E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45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233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686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5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易荣坤先生因公务出差缺席本次会议)、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相应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4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7%;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4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6339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8.8457%;反对4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2698%;弃权26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1585%。

2、审议通过《关于配套修订公司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

2.01同意《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9%;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339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8.8475%;反对4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2698%;弃权25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1567%。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同意《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9%;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339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8.8475%;反对4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2698%;弃权25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1567%。

2.03同意《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9%;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2.04同意《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股,同意1185572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5%;反对45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4%;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1%。

2.05同意《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股,同意1185572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5%;反对45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4%;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1%。

2.06同意《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股,同意118557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4%;反对453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6%;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2.07同意《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股,同意118556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8.0242%;反对453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6%;弃权160844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2%。

2.08同意《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4%;反对453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6%;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2.09同意《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2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5%;反对45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4%;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1%。

2.10同意《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9%;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2.11同意《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7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9%;反对446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1%;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2.12同意《关于新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4%;反对453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6%;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1.942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4686532股,同意1185572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8.0245%;反对45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4%;弃权16084161股,占有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股份的11.9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338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8.8444%;反对45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2729%;弃权25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1567%。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4.01选举易荣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7293992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4675531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88.7822%。

4.02选举肖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7298479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80021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88.8093%。

4.03选举庄超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7292474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74016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88.7730%。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5.01同意选举黄兴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6099382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80923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8.8148%。

5.02同意选举邹友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6091874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73415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88.7694%。

5.03同意选举苏小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116104778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86319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88.8474%。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庄东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张晓腾年月日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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