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及期限,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按照
投资金额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但以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证券投资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同种类型的证券投资产品累计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证券投资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
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通过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部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止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五)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仅限公司自有资金。
(六)禁止投资 ST股票,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的
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在证券投资交易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
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投资交易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人员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战略投资部负责将拟进行达到披露标准的证券投资业务通知到公
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交易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
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相关负责人、其他信息知情
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交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