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外部监管重点、其他高风险业务和事项,以及资产、收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业务。
第六条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对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
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检
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
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内审部拟定
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三)公司内审部根据已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应配合内审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内审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
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和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内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评
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审部为评价小组的牵头部门。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评价工作组现场测试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经被评价部门负责人确认,被评价部门应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并及时向评价工作组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内审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价报告等资料由内审部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整改
第一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的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
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非财务报告报告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陷。
第二节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标准
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错报≥利润总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错报<利润总额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额的10%总额的10%的5%
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错报≥资产总资产总额的0.25%≤错报<错报<资产总额
对资产总额的影响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的0.25%
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错报≥经营收经营收入总额的0.5%≤错错报<经营收入
对经营收入的影响入总额的1%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总额的0.5%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定的缺陷。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第二十四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标准
单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直损失金额≥500万元≤损失金额损失金额<
接导致财产损失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交易失败;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节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内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其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公司内审部要对
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审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随当年年报报出。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内审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时亦同。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