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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生物: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辽宁成大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

1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2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

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3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本规则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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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包括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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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会的,其授权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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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

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现场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该股东可以通过参加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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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四十二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三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

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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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发言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第四十七条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对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十条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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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股东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股东在进行会议登记并签到后离会未投票的,其他股东未投票或因

涂改等原因导致所投票无效时,其所持股份数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份总数,其未投票或错投票的行为视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10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

(一)股东会审议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方相关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无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关联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关联股东对上述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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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六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六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14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足”“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要求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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