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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天钛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如有,下同)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内审部门、财务部门等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公司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

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

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举报。证券

事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一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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