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1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建立以下沟通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广告;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说明会;
3(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
身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
5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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