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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50085-00001号

致: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范瑞琪律师、丁忆童律师(以下合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验《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现场参加本

次股东会;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规定媒体发布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表;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552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193%。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638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89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

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所填写的

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7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400股。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7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400股。

5.《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5.01《关于确认董事长、总经理张大兵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关联股东张大兵、淮安集智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集才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集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18531股,反对10400股,弃权400股。

5.02《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李胜迎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关联股东李胜迎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8862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3《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汤业峰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关联股东淮安集鑫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16705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4《关于确认董事沈健增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5《关于确认董事陈道金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关联股东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6《关于确认职工董事郁万中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5.07《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张树明先生(已离任)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8《关于确认独立董事熊守春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09《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陈晨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5.10《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钱运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10400股,弃权500股。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4200股,弃权6700股。

8.《关于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8.02《关于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78670股,反对9200股,弃权1700股。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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