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5月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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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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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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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七)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十)定期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三)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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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4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情况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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