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5月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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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委托
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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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
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
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决策流程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低于10%(不含),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预计金额
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预计金额
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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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负责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条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管理层批准;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
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财务部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交易情况,并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
据并及时做好台账登记,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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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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