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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朝前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6305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965%,其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均为截至

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24087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6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595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33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21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7%;反对33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4%;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2、《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605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1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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