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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

1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超过7000万元,或公司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超过10000万元,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4000万元。此外,公司还应结合自身盈利能力、资金状况积极推出一年多次分红方案,推动实施“中期分红”;公司每年均应结合未分配利润情况及当期业绩,对“春节前预分红”进行一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预分红,多措并举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

2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3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相应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八、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4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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