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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科纳米(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胜科纳米”)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因此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胜科纳米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内容,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经查验,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拟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3364.57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投入

1 青岛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50504.59 47929.37

2 苏州总部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47278.10 47278.10

3 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8157.10 8157.10

总计 105939.79 103364.57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1364.57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投入

1 青岛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50504.59 45929.37

2 苏州总部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47278.10 47278.10

3 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8157.10 8157.10

总计 105939.79 101364.57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1.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变化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七、关于第六十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与适用”,减少募集资金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仅减少募集资金,未涉及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等核心要素的变更,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未构成重大变化。

2.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重大变化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发行人内部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调整内容合法、有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仅减少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总额由人民币 103364.57 万元调减至人民币 101364.57 万元),未变更发行对象及定价基准日等核心要素,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董事会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作出,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调整内容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会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调整外,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其他法律意见不变。

(以下无正文)

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亚男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解树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肖梦颖

年 月 日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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