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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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GHWH078号
致: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向思律师、胡文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9点0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268号禾元生物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代常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51名,代表股份148,701,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56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67%;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624名,代表股份67,13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8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494,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 204,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586,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11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2,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三)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2,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3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9,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四)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493,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反对20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2,208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530,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59,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弃权11,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六)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580,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111,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七)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1,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11,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弃权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八)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51,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反对3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11,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3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7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董事关联的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向思
胡文乐
2ozb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