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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拓生物: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一座 12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1 传真:+ 86 571 8790 1500

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21号

致: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和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6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2026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6年8月29日至2026年9月7日,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9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5.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2026年9月14日,该日期为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内。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18.61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294.696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法律意见书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认、本

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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