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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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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4】第0540号

二○二四年二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0540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的事

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

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2023年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3、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尚未完成

本次发行,为确保本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2024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4、2024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法律意见书

二、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

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陆彤彤王文涛李金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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