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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82号
二○二五年四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82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
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2022年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卢贤榕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容知日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7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2法律意见书
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2年3月7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2022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3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4名激励对象授予101.3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0.635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十)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244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8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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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 A为“以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36.60%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6.60%”,业绩考核目标 B 为“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9.28%或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9.28%”。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B,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5.802万股(调整前),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3175万股(调整前),合计41.1195万股(调整前)。本次作废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结束。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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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三)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陆彤彤王文涛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