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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证券代码:688772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转债代码:1180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为此,公司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国家政策推动消费电子及锂离子电池行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战略机遇

在国家大力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消费电子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正迎来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型的关键期。

近年来,我国政府根据战略发展布局,相继出台多项规划或指导性文件,推动锂电池行业的持续发展。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锂电池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2电子核心产业-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中所列示的“锂离子电池单体、模块及系统”。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锂离子电池、半固态和全固态锂电池等新型电池技术列入第一类“鼓励类”。随着政府鼓励政策的落实,锂电池行业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2025年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将“锂电池”纳入重点增长领域,设定营收增速目标;明确提出支持手机向高端化、智能化迈进,支持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发展。

1与此同时,政策也在加大对消费类锂电池下游发展的支持。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支持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消费品购新,积极拉动内需。《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拓展“人工智能+”,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2026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明确支持 AI与制造业的结合,鼓励培育智能手机、电脑、平板、智能家居等 AI终端,加速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可穿戴设备等新型终端的产业化、商业化进程,从而推动智能终端的升级。在政策加码的背景下,随着 AI与终端设备的融合以及可穿戴设备的快速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发展趋势正在发生重塑,同时也推动了对更高质量锂电池的需求。

2、高端手机、AI终端及智能可穿戴消费电子产品需求增长,下游高端消

费电子及新兴消费市场空间广阔

在智能手机与笔记本等传统消费电子终端需求回暖,高端智能手机增速创新高,可穿戴设备及 AI融合终端等新兴品类持续放量的大背景下,消费电子下游需求的扩容将进一步传导至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市场,为锂离子电池行业带来全新的高质量发展机遇。

根据 IDC数据,2024年、2025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分别为 12.40亿部、

12.60亿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存量基数可观。同时,终端手机厂商近年来逐步

将战略重心由追求销量规模转向提升产品价值,不断突破创新边界,激发消费者换机意愿,行业整体向高端化、轻薄化方向发展,可穿戴设备及 AI融合终端正在共同重塑“换机/换代”的驱动力。根据 Counterpoint Research发布报告,

2025年上半年全球高端智能手机销量同比增长8%,创上半年历史新高,增速

高于同期全球智能手机总市场。苹果、三星、小米等品牌增长领跑高端市场。

在可穿戴设备领域,根据Mordor Intelligence数据,预计可穿戴设备市场规模将从2025年的2193亿美元增长到2026年的2573.5亿美元,预计2031年将达到

5727.3亿美元,2026-2031年复合增长率为17.35%。智能可穿戴设备的应用边

界正由传统腕戴产品向 AI+AR等新形态持续拓展;根据 IDC数据,2025年全球 AR/VR 头显与无显示智能眼镜的合计出货量预计为 1430万台,同比增长

39.2%。

23、终端产品高端化及与 AI的广泛结合带动电池技术升级,驱动电池厂商

以高质量发展响应国家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

在机身轻薄化和集成度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下,终端厂商难以仅依赖扩大电池体积来满足续航需求,因此更加依赖于电池材料体系与结构设计带来的性能提升。同时,AI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及智能穿戴设备等终端产品并推动产业加速迭代。在此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利用有限体积并实现更高能量密度,且在高负载工况下保持良好循环寿命与安全性的电池方案,逐步成为高端智能终端产品的关键配置要素,如“钢壳结构”与“叠片工艺”正成为面向高端消费电池的主流技术组合之一。钢壳结构可以实现弧形、多边形等任意异形结构,进而提升设备内的空间利用率,实现同等设备尺寸下内置电池容量提升。钢壳电池在高空间利用率、高能量密度设计、高电池整体机械强度、长循环寿命、

良好的散热性能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更好地契合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对电池的严苛要求。

因此,电池技术升级,尤其是钢壳电池在高端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的应用,是消费电子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响应国家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抢抓下游高端化及 AI新增长点,积极把握终端产品升级带来的市场机遇,抢占高端市场份额随着消费电子产品向高算力、多功能、轻薄化方向深度发展,消费电子领域对锂离子电池的性能要求持续提升;与此同时,AI技术与开源大模型的深度融合驱动智能手机及穿戴设备等终端进入新一轮产品创新周期,进一步推动高性能电池的增量需求。智能手机头部品牌正在积极推进钢壳电池的产品布局,部分品牌已实现规模化应用;智能穿戴设备因微型化、异形化、环境适应性等

亦对电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智能穿戴主要厂商亦在积极推进钢壳电池产品布局及验证,预计钢壳电池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募资,扩大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和智能穿戴设备钢壳锂电池产能以及生产规模,更好地满足高端手机消费市场及新兴智能可穿戴领域对电池轻薄、长续航、高能量密度、安全防护性和长循环寿命、散热效率优等

3技术升级需求,使公司在新一轮消费电子创新周期中保持竞争优势,积极把握

技术和产品升级带来的市场机遇。

2、保持技术先发优势,巩固公司消费电池行业头部地位

钢壳电池工艺复杂程度高,具备量产能力的企业较为有限,尤其是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目前仅有珠海冠宇和 ATL公司具备量产能力。公司已熟练掌握钢壳电池从极片堆叠、壳体焊接、注液化成到密封检测的全链条核心生产工艺,并对多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公司开发了高精度视觉引导激光壳体焊接、密封式循环压力注液、高精度视觉引导注液孔密封、高精度激光法兰切割等技术,提高了产品尺寸精度和可靠性,进而提升空间利用率和电池能量密度。公司亟需加快产能建设步伐以巩固技术先发优势,满足下游高端消费电子市场的增量需求。

在优质产能向头部企业集聚的趋势下,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推进钢壳电池技术的规模化应用转化,扩大公司在高端消费类锂离子电池产品中的规模化供给,不断提升对头部手机品牌客户的供应份额,紧跟智能穿戴头部厂商前沿需求;有助于公司紧跟核心客户产品升级路线,进一步构筑技术与客户壁垒;进而在新一轮行业技术升级中巩固先发优势和在高端消费电子电池领域的市场地位,同时强化公司在消费锂电池领域的丰富产品体系布局。

3、补充业务发展资金,优化资本结构

随着当前下游消费电子产品领域持续发展,公司针对新一代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生产与布局规模不断扩大,产业战略布局不断丰富,研发投入、业务扩展和新品投产也在持续增加。为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增长,满足技术研发创新需求,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及不断提升全球份额,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本支持及流动资金储备。本次募资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并为未来的战略扩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优质产能向头部企业集聚的趋势下,为率先完成钢壳电池技术落地并实现规模化供给,在高端消费电子电池领域稳固先发优势及市场地位并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以资本性项目支出、长期投入为主,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本次发行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满足市场对电池高能量密度、安全防护性和长循环寿命等技术升级需求,为公司在新一轮消费电子创新周期中建立竞争优势奠定基础,积极把握技术和产品升级带来的市场机遇。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具备一定局限性,公司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随着当前下游消费电子产品领域迅速发展,公司针对新一代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生产与布局规模不断扩大,产业战略布局不断丰富,研发投入、业务扩展和新品投产也在持续增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8.85%,公司进一步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在规模及成本上受到一定的限制。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财务成本较高。若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增高,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利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为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增长,满足技术研发创新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本支持及流动资金储备,拓宽债务方式之外的融资渠道。

本次募资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并为未来的战略扩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改善公司流动性,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可持续、

5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发行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一步降低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符合国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导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6(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

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7(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对相关文件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83、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智能手机钢

壳锂电池建设项目、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

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10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4)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的金额为7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1.21%,未超过30%。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

12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9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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