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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创新: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信用类债券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其存续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根据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披露要求,确定

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七条信用类债券发行前,公司应通过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

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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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时间范围内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信用类债券本息兑付日前,通过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信用类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信用类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和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十条在信用类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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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公司已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类债券偿

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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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信用类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

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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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有)。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信用类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

有重要影响,可依据《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及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约定提议召开信用类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条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信用类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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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债权人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披露原信息披露

负责人任职情况、变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所属公司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

时向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公司领导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二节所属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该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各所属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公司领导报告与该企业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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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各所属企业需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可能涉及公

司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子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三)子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

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四)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五)子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20%;

(六)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七)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其他可能触发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所属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有权

决策机构报告,公司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公司领导和董事会办公室向所属企业

收集相关信息时,所属企业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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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按管理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材料

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如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确定处理意见。

第四节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当年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财务部负责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

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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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顾问、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若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违反保密责任,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应依据保密条款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与投资者等的关系沟通活动。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

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和本制

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如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差错、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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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等,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中的“工作日(交易日)”,在选择适用时应符合具体债券品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关于信息披露时点的规定。若同时适用“工作日”和“交易日”的,公司应根据要求孰高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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