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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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099号
致: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刘昭怡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2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9号赣州章江宾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洪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30人,代表股份349835429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
(504691083股)的比例为69.316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336877118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6.7492%;(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人,代表股份
12958311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67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43498097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
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
果为:同意347755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4%;反对1941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弃权138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
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
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
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
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
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
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
反对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
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八)在关联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冶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福建闽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68013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4%;反对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十)在关联股东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212313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
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4970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3497023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反对3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1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6(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
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杨金洪先生、谢小彤先生、许火耀先生、钟炳贤先
生、姜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金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
349216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30%。
2.选举谢小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
349234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81%。
3.选举许火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
349212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18%。
4.选举钟炳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
349181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131%。
5.选举姜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349223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49%。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
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黄令先生、陈少华先生、徐爱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黄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349238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93%。
2.选举陈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349242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304%。
3.选举徐爱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表决权349235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86%。
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
7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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