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88779.SH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沿高路61号法定代表人胡柳泉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科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6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2301568.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65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725003859.20元,扣除发行费用77680308.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47323550.7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8月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7157号)。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4]号)同意注册,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3250.00
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32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12341037.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7658962.27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2022年10月17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2648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五矿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人,负责对五矿新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2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
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3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
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1)五矿新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2)五矿新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对上述未完结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五矿新能进行持续督导。五矿新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罗峰杨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6(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乔端施伟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7(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郑宇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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