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五矿新能 公告编号:2026-039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0560894.43 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
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驰公司”)就
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存锂业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锂业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卓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该案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前期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 01 民初 52 号〕,一审判决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该案件二审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前期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湘民终 133 号〕。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在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未依法履行二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对应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长远锂科公司、金驰公
司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湘 01 执 2118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1.强制执行当事人
申请人一: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南进喜;被执行人四:南东东;
被执行人五:南天;
被执行人六:江西中科锂业有限公司。
2.申请依据二审判决。
3.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人一返还预付款 118259008.93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14856288.00 元(二审判决中需返还的预付款为 118559008.93 元,申请人一已收到 300000.00 元);
(2)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人二返还预付款 1969710.8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47444.92 元(二审判决中需返还的预付款为 2969710.8 元,申请人二已收到 1000000.00 元);
(3)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人一支付违约金 40000000.00 元;
(4)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人二支付违约金 10000000.00 元;
(5)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人一支付未执行部分金额 10%的违约金
9032174.70 元;
(6)被执行人三、四、五对被执行人一、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法院查封、评估、拍实或变卖被执行人六持有的江西云锂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3283.80 万质押股权、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 3000 万质押股权,申请人一对该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事实和理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湘民终 133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而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
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