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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运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恒运昌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恒运

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恒运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7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93.0559 万股,发行价格92.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6065.89万元人民币,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690.13万元人民币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375.76万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9号)。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金额

1沈阳半导体射频电源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16573.2414000.00

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

269696.9669000.00

运营基地项目

3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36267.0735000.00

4营销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12378.8612000.00

5补充流动资金16900.0016900.00

合计151816.13146900.00

注:由于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375.7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因此公司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1375.7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1375.76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原实施地点位于广东省深圳

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拟购置房屋),鉴于研发工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为保障公司“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中相关研发项目的积极有序推进,公司决定在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到位前,增加公司现有深圳租赁场地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先行开展“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所涉研发工作。

除上述变更外,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审慎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2五、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的原实施地点到位前,增加公司现有深圳租赁场地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先行开展所涉研发工作。本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其他内容不变,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公司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审慎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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