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四条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1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可以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的人员共同签署《离职移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3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可以对该等人员进行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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