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王天东、赖小琼、刘彭义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天东、赖小琼、刘彭义的任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