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1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2(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3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新媒体
平台、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广告等渠道,以及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4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公司应及时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八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接待时让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
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
5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根据工作安排,董事长、总经理可以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选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6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附件一
承诺书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意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你公司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仅限你公司收到原件当日使用,但本承诺书的内容对本人(公司)长期有效。
(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持本承诺书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时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参与机构代表(签字):
参与机构名称:
签署日期: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