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悦安新材: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悦安新材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及经办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合理性、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悦安新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3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律所指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

悦安新材、公司指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本本次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指及其摘要的议案》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本次调整指数量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本次授予指部分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指制性股票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激励对象指

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监管指南第4号》指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4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22)。

4.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5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9)。

5.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6.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

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5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6日。鉴于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6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1.授予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P=(16.25-0.25)/(1+0.20)=13.33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处理方式)。

2.授予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Q=235.45

×(1+0.20)=282.5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187.53×(1+0.20)=225.036万股,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47.92×(1+0.20)=57.504万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6.25元/股调整为13.33元/股,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由235.45万股调整为282.54万股。

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

7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要的审批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8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57.504万股,授予价格为13.33元/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2月29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且授予日为交易日。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

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4.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