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市场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内审部协助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
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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