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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788证券简称:科思科技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

((2025)京03民初198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

18日披露了刘建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相关事宜,冻

结原因主要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对方提起诉中保全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述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和《关于控股股东股份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京03民初198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梅青林与被告刘建德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刘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青林支付2020年分

红补偿金3746014.49元、2021年分红补偿金4682518.11元;

(三)原告梅青林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刘建德协商,对被告刘建

德名下17365997股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原告梅青林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原告梅青林投资款16715900元,若所得款项金额不足投资款金额,则支付投资款金额以实际所得款项为准,若所得款项超过投资款金额,则超过部分的70%归原告梅青林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刘建德所有;

(四)驳回原告梅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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