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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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宏华数科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宏华数科的股份,与宏华数科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1、2026年4月21日,宏华数科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宏华数科已开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2026年6月1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合计为3,052,505股。
3、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3日,公司先后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3,052,505股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2025年年度分红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6年6月11日,公司总股本180,256.107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3,052,505股,宏华数科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为177,203,602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关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的业务申请文件及公司的说明,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和具体测算如下:
1、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具体测算
截至公司本次差昇化分红申请日(2026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180,256,10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3,052,50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7,203,602股。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11日)收盘价47.37元/股为前收盘价。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0。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0.6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7.37-0.6)÷(1+0)=46.77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X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177,203,602*0.6÷180,256,107~0.5898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7.37-0.5898)÷(1+0)=46.7802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6.77-46.7802÷46.77~0.0218%≤1%。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约为0.0218%,在1%以下,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宏华数科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负的人,
经办律师:沈建萍
孙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