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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华数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有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4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公司九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团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

3、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49635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5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955166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451516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3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14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923710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七次会议决议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9.01贺艳明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4674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43%;反对3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8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4674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43%;反对3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8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3、《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4682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50%;反对3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7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90177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7560%;反对

39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056%;弃权7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384%。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44682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50%;反对3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7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90177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7560%;反对

39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056%;弃权7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384%。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1357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91%;反对105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弃权10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21543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3992%;反对

105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468%;弃权1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54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46282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9%;反对41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10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7、《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29428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8318%;反对1209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2%;弃权1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40179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5%;反对105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弃权8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23743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4107%;反对

105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468%;弃权8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425%。

9、《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9.01贺艳明先生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6611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33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4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至(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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