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3证券简称:倍轻松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勇
先生的辞职报告。李勇先生任职本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李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李毅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离任的基本情况继续任职是否存在是否继续在上原定任期的具体职未履行完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离任原因市公司及其控到期日务(如适毕的公开股子公司任职
用)承诺
李勇独立董事、公司股东2026年11任期满六否不适用否董事会薪会选举产月30日年酬与考核生新任独委员会主立董事后
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勇先生的辞职报告李勇先生任职本公司
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李勇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李勇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李勇先生的辞职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辞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董事会对李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李毅先生任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李毅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李毅先生已获得科创板独立董事培训记录证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毅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5年7月至1997年6月,担任广州博思市场营销公司项目经理;
1997年7月至1999年8月,担任北京达因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全国推广经理;2000年9月至2010年6月,陆续担任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欧莱雅品牌项目经理、区域经理、全国促销经理、大区经理、全国培训发展经理;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担任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全国销售发展总监;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担任德津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广州韩后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副总裁;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深圳市黑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9年1月至今,担任广州优识新精准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截至目前,李毅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